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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30

集团公司纪委双节期间对全体党员干部提出纪律要求

9月30日,集团公司纪委下发《关于中秋国庆期间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自觉抵“四风”、廉洁过“双节”,各级纪检组织要强化执纪监督检查,确保风清气正过节。通知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要求,严禁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公费消费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礼品或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等,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向企业、服务对象私借车辆使用、转嫁相关费用。全体党员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严于律己,遵规守纪,自觉把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和作风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把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体现到行动上。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组织在双节期间,要强化监督执纪,加强监督检查,紧盯“四风”动向表现,对节日期间的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依纪依规优先快速查办。

2020

09-18

集团公司纪委组织参观榆林市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展

9月17日,集团公司纪委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参观“殷鉴不远  警钟长鸣”榆林市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展。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段慧卿带队,煤炭运销公司、资源开发公司、横山煤电公司、郭家滩矿业公司、新能源科技公司、化学材料公司等共计300余人先后参观了展览。 本次教育展以必须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10个必须”为主线,集中展出我省74起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以案示警。其中既有腐败分子的案情剖析,也有执纪执法者的案例点评,更有违纪违法者身陷囹圄后的忏悔。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发人深思,令人警醒,是一次触及灵魂的洗礼,是一场直抵人心的告诫。参观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心灵受到了震撼、思想受到了洗礼,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党性修养,忠诚担当、履职尽责,以实际行动为榆能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段慧卿在接受现场采访时表示,榆能集团作为市属龙头企业,新建工程多、资金流量大、廉洁风险高,希望通过这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集团全体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集团纪委将继续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为榆能集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0

08-31

榆能集团开展纪律教育“四个一”活动

为深入推进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工作,贯彻落实省、市纪委关于开展第三个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活动要求,8月份以来,集团公司在全系统扎实开展了“四个一”活动。活动中,集团公司举办了一次“话廉洁、守初心”专题研讨会,党员和监察对象代表结合本职岗位,从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方面谈体会、谈建议,就构筑风险防控机制进行了充分交流,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段慧卿围绕党的六大纪律,从“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个方面作了专题宣讲;举行了一次“倡廉洁、践使命”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到延安梁家河、枣园、宝塔山、延安革命纪念馆、杨家岭进行了参观学习,大家一起重温入党誓词,接受延安精神洗礼;开展了一次“践廉洁、勇担当”正反面典型教育,组织观看了“时代楷模”李夏抗灾牺牲的感人事迹和《利剑高悬,警钟长鸣——陕西省以案促改警示录》;组织了一次“知廉洁、严纪律”党纪法规知识测试,全体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陕西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上参加了考试。通过“四个一”活动的开展,广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纪律规矩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和干事创业的热情进一步提高,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增添了强大动力。

2020

05-31

一图读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

05-3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地方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

2020

05-3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米乐最新登录网站(中国)官方网站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